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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化解”电子书授权之乱
更新时间:2012/5/7 13:58:04 浏览次数:400

数字技术时代,出版业蓦地升温。各种新形态的出版产品、产品的传播渠道和产品的装载呈现方式层出不穷。被惯称为“电子书”的“可通过相关设备呈现数字形态内容的出版产品”成为各路诸侯争夺的首要对象。进入2012年,随着铛铛网、京东商城等加入数字出版战局,电子书市场愈加火热。然则,出版业尚未比及数字出版的真正繁荣,“版权”这个老大难问题再次跳出来横在路上,“版权授权”状态的不清晰、“版权授权”秩序的混乱,严重障碍着出版业在数字时代的前进步伐。

  如何梳理转授权关系链条

  版权授权关系链条可以分化成三个层次的流动链条来考察,一是物的层次,即作品到在后作品、产品、消费品的流动;二是人的层次,即作者到在后作者、传播者、使用者(消费者)的流动;三是权利的层次,即作者层级的著作权(也有在先在后之分)到基于传播过程中创造性劳动成果的邻接权、可以转授权的授权、基于授权产生的使用权、终端使用权(消费者权)的流动。

  判定某一主体在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的职位(或者说位置),并不由其社会身份来判断,而是依据其具体的行为来判断。意即,同一主体在分歧行为时,其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的职位可以分歧,从而对应的权利任务也将分歧。

  以上为探讨版权授权关系的基础。

  如何把握转授权关键角色

  实践中,会出现多重角色重合在同一主体上——尤其是下游的几个角色会经常加于一身的环境,但按照其分歧行为将其角色拆分隔看,每一行为所对应的授权条约是免不了要逐一签订的。

  首先是作者:版权的源头在作者,授权关系的源头在于作者基于其创作产生的原始版权。因此,任什么时候候,如果在版权授权条约文本(包括主条约及附件)中,看不到作者的授权信息,或者无法证明已妥善解决了作者原始版权授权的,这种授权条约肯定是不成立的。

  其次是代理人(代理机构):这是版权的第一次流动。具体如何流动,权利流出的“量”有多少?要靠代理人与作者之间签订的代理条约,要考察该条约的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包括可以代理的权限范围(是可以许可、还是既可以许可也可以转让),包括可以代理的权利项目范围(参见现行《著作权法》第十条的各权利项目)。下游主体在面对代理人时,要重点考察自己对某作品的使用行为(使用方式)所对应的作者的权利是否在代理人所出示的代理条约范围之内。若超出代理范围,还是要直接找作者。

  第三是出版单位:电子书家产链上版权流动的首要一环。从此环节开端,家产链上的后续主体必须遵循“履行任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的原则。出版单位与作者(或通过代理)签订的获得某一作品特定使用方式的授权条约,是确定出版单位任务的依据。充分履行条约任务后,出版单位的权利有两个种类:一是依据法令直接产生的对“版式设计”的权利,这是与作者授权无关的一项法令直接赋予的权利,是控制下游传播者参与好处分配的无争议的权利依据;二是通过签订授权条约获得的使用权,在电子书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出版单位平日需要从上游的作者(或其代理)那里获取复制权、刊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有时还要拿到修改权、汇编权、翻译权等项权利。如果出版单位要控制家产下游,就必须确认自己拿到了充足的授权,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获得“专有使用权”并不绝对意味着可以转授权,使用行为是权利流动的终端行为,即权利流动到此后无法再向后流动,而“可以转授权的授权”才是允许权利继续流动的授权。

  第四是制作加工技术商:随着在电子书家产链上所处位置的不休后移,家产链下游的主体将面对更多的在先权利人,包括拥有原始版权的作者、代理人,也包括大量的出版单位——如果他们拥有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话。制作加工技术商必须与处于前位的各个市场主体逐一签订条约并获得响应授权。这其中,与出版单位的关系处理是最为复杂的。如果出版单位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技术商可以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仅参与制作,挣一份加工费,但不能从出版单位手中拿到转授权,从而无法进入到真正的家产链中参与后续的好处分配;如果出版单位拿到了“可以转授权的授权”,技术商可以考虑转换角色,支付使用费拿到出版单位的转授权,从而实现“版权流动的衔接”,进入到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获取作品版权使用授权,成为新层级的权利人,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加工,形成新形态产品,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版权,开展后续版权运营。

  第五是传播渠道商:传播渠道处于家产链的后端,传播渠道商在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所面临的上游主体更多,需要履行的任务更多。这就需要深切全面地考察所要传播的作品之上有哪些主体可以主张哪些权利,需要层层剥茧。传播渠道商对版权授权状况的审查任务更重。只有在梳理好上游所有主体的版权关系后,并通过一系列版权授权条约的签订与履行,传播渠道才能解除版权法令风险。

  第六是终端呈现设备商:从版权授权关系链条看,基本上,设备商生产设备的行为只是对作品的最终使用。这一环节上不再产生新的版权意义上的权利,而更多的是要履行任务。如现下流行的作品预装行为,是要获取上述各个主体的相关授权的。

  如何应对转授权之乱

  最近有出版单位看到本社的图书被挂在某些电子书销售网站上,遂在圈内广告天下。同业观此乱象者,心急如焚,乱了方寸。笔者建议大家切勿冲动,要冷清考虑,从容应对,可以考虑如下几步走:

  一是找到有无本社图书;二是对查到的图书,先内查,找到原始条约,看本社与作者之间的授权范围,是否包含数字形式复制方式的复制权,是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是否为排他的专有授权;三是对本社拥有前述专有授权的,要内查是否简直有授权进来的环境(这里面更要注意,是否也存在将不在自己手中的权利转授权给他人的环境,是否存在没拿到“可以转授权的授权”却转授权给他人的环境),如果确认没有,则联系作者配合维权(配合交涉,作为配合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发起行政投诉);四是本社无前述专有授权的,看网站上传版本是否侵犯纸质版的版式设计权,仍与作者配合维权,即使不涉及版式设计问题,也要去询问作者知否该行为,及时通知作者维护权益,要建立与作者的优良的好处配合体的合作关系。

  出版单位在处理电子书授权乱象问题时,要牢记的基本原则:作者始终是版权授权关系链条的起点。

  出版单位从日常管理角度要注意的问题:在数字时代,我们更要注重版权资源的积累,要积极地在现行法令框架下建立起自身完善的版权管理制度体系,以对增量出版资源实现完全的版权控制;要脚踏实地地以“最笨”、“最慢”的方式梳理本社的存量出版资源的版权授权状况,梳理出那些仍然具有市场价值的出版内容资源,逐一回签在数字时代出版行为所需要获得的版权授权。

  如何“管”好转授权

  在包括电子书产品在内的各种信息内容产品领域,“版权假授权”征象乱市久矣。建议政府职能部门也要采纳有效办法,兼顾“堵”与“疏”,加以综合治理。

  从版权行政管理的角度,一是要依法加强处罚工作,切实维护作者、出版单位在内的相关权利人的正当权益;二是要推动建立社会自我管理机制,完善并加强权利人组织、出版行业协会的集体维权机制,同时倡导作品使用企业建立自我监督机制,推动权利方与使用方沟通机制的建立;三是要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加强对版权注销工作的推行力度,完善并加强作品注销、条约注销制度,引导权利人提高及时确权、自我维权的意识;四是要启动“版权流通信息备案”工作,借助技术手段加强管理,深切开展调研,摸清家产发展中对版权授权信息公示的具体需求,通过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版权授权信息,便于权利人维权的同时,也便于使用者查找权利源,利于市场秩序的不休完善。

  从出版行政管理的角度,当前尤为首要的是尽快梳理出数字技术环境下对出版业政府管理的宏观思路,完成顶层设计,重新架构好行政管理职能。应当从出版资质管理到出版产品管理,从依靠法令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行政政策管理到依靠监管平台与管理标准化的行政技术管理,全方位地发挥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功能,规范市场秩序,让正当经营行为受到勉励与支持,让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惩罚与遏制,从而真正实现出版家产的繁荣与发展。

  调查家核心观念

  ★出版单位是电子书家产链上版权流动的首要一环。从此环节开端,家产链上的后续主体必须遵循“履行任务在先、享有权利在后”的原则。

  ★如果出版单位只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专有使用权,技术商可以作为技术服务提供者的角色仅参与制作,挣一份加工费,但不能从出版单位手中拿到转授权,从而无法进入到真正的家产链中参与后续的好处分配。

  ★如果出版单位拿到了“可以转授权的授权”,技术商可以考虑转换角色,支付使用费拿到出版单位的转授权,从而实现“版权流动的衔接”,进入到版权授权关系链条中,获取作品版权使用授权,成为新层级的权利人,通过自身的创造性加工,形成新形态产品,也有可能产生新的版权,开展后续版权运营。

  ★出版单位在处理电子书授权乱象问题时,基本原则是:作者始终是版权授权关系链条的起点。

  ★出版行政管理应当从出版资质管理到出版产品管理,从依靠法令法规与部门规章的行政政策管理到依靠监管平台与管理标准化的行政技术管理,全方位地发挥好政府主管部门的宏观调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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